11月30日,山东省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按月销售额2万元起征;按次纳税的,按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起征。据济宁市国税局测算,此次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济宁市将年均少收税款3559.2万元。
具体来说,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较原标准提高15000元,达点户减少至1526户,每月征收税款500万元,较原标准减少275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较原标准提高17000元,达点户减少至125户,每月征收税款21.8万元,较原标准减少21.6万元。二者合计达点户共有1651户,月均税款521.8万元,较现在减少29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