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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济宁市统计信息中心)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时间:2016-1-13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济宁市统计信息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如下: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事证第  137080000264 号

单位名称: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济宁市统计信息中心)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共青团路1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办社情民意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其他相关统计调查信息;承担普查、重大调查等专业数据的处理;负责统计系统计算机业务培训和指导。

法定代表人:刘振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3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统计局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统计信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批复》(济编〔2006〕1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统计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反映社情民意,构建和谐社会。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社情民意调查,为党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社情民意信息。

(二)及时掌握、反映群众对社会经济建设、政治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工作动态和实际成效的直接感受等舆情信息。

(三)密切关注、及时反映民众对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和以及突发事件的态度与看法。

(四)对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等的政风、行风、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对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反映百姓对部门形象和施政成效的评价与看法。

(五)承担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机构布置的任务。

(六)收集、整理和提供其他统计调查信息。

(七)承担普查、重大调查等专业数据处理和统计系统计算机业务培训、指导。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统计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统计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批复》(济编[2006]11文件)规定,本单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3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统计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受市委组织部考核办委托,分别对全市14县市区(含高新区、北湖度假区)开展了2013年度上半年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群众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

二、加强软硬件建设,不断规范完善调查工作。包括进行电话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做好调查软件系统的维护升级;新增旁听室及访问座席;加强访问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三、受济宁市、县公安机关的委托,先后多次开展了公安机关群众满意度电话调查。

四、开展了部分县市区对乡镇综合考核的群众满意度电话访问调查。

五、组织开展了国税机关群众满意度电话调查。

六、发挥12340热线呼入功能,更好的服务广大群众。

七、统筹安排,认真做好企业景气指数调查工作。

八、积极做好三经普相关准备工作。制作了“济宁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网站”;对县乡经普办业务人员450余人进行了三经普数据处理与PDA使用培训。

九、加强信息化安全防范。及时对防入侵系统进行了升级,重新购置了高性能路由;杀毒软件使用正版软件并保持随时更新;数据库、网站做到定时备份。

十、取得的主要效益。今年以来,12340社情民意调查热线接受群众诉求167件,目前已办结160件,办结率达96%。继续开展企业景气指数调查,及时召开24家企业统计人员会议,对企业景气调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目前,上报率达100%,差错率为零。全市统计网络专线、网站安全全年零事故。

十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依然存在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等困扰工作拓展的问题,今后将积极申请有关部门的配合,给予支持。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没有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2013年资产损益情况

上年度结余9.83万元,本年度收入75.8万元,其中,财政收入75.8万元,本年度支出75.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71.79万元,本年度净资产为9.79万元,与去年相比,减少了0.04万元。

2013年实名制情况

主任:刘振

其他人员:王毓鹏   徐冰  邓天羽  张政  张力元  段英杰  焦丽  王琳  张新宇  高义侠吴鲁宁  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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