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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时间:2016-1-13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如下: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事证第 137080000265 号

单位名称: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海川路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统计普查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协调和实施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济社会统计工作。

法定代表人:李守边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统计局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海川路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的批复》(济编〔2006〕109号)文件批准设立的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统计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科学有效地组织高新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根据市统计局授权,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协调和实施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济社会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火炬统计报表制度》。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统计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统计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工作处的批复》(济编〔2006〕109号)规定,本单位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6人,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3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统计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完成统计处承担的岗位目标任务。对照统计处年初制定的职能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均完成全年确定的任务目标。

二、深入开展政治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做到每天“考勤、签到”制度;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上班时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全面反映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全面反映高新区科技新城建设情况,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服务。

三、做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改革工作。今年以来,高新区统计处先后3次召开全区“四上”企业联网直报统计培训会议,贯彻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2013年统计工作,把完善街道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题。

四、严格执行《火炬统计调查制度》,高质量完成报表任务。我区晋级国家高新区后,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严格执行《火炬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编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

五、认真完成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任务。针对高新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定期开展调研分析,全年编写《高新区统计分析》和《信息专报》30余篇,分析行业发展变化、重点企业动态情况,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六、积极组织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集中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摸底排查工作,组织期内企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对企业逐个电话通知,下发传真文件等。

七、积极开展第三个“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9月20日前后,统计工作处组织区内20多家大型企业开展第二个“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陪同市统计局领导先后5批到有关企业走访调研,并向企业领导赠送统计资料和《统计法》,增加了统计部门与企业间的紧密联系。

八、取得的主要效益。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年报和月报任务,完成节能监测统计工作,完善街道统计站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四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工作和金融保险、物流企业统计工作,同时做好规模企业申报工作。

九、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我单位虽然高质量完成了市统计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布置的各项任务,但统计分析、统计报告等统计成果产出率不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我们将勤动手、勤动笔,将工作成绩转换成统计数据,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没有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2013年资产损益情况

上年度结余14.53万元,本年度收入91.42万元,其中,财政收入91.42万元,本年度支出64.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7.95万元,本年度净资产为41.66万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27.13万元。


2013年实名制情况

主任:李守边

其他人员:李兴敏  冯景庞  尤睿冲  刘睦  周亢亢  宫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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