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就业服务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要求,制定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方案。
(二)调查频率和范围
劳动力调查的频率为月度。
调查范围是抽中的我国大陆地区城镇和乡村地域上居住的人口。
城镇是按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划定的城市和镇,其余地域为乡村。
(三)登记对象
劳动力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被抽中户中登记的人是:
1.调查时点居住在本户的人;
2.本户人口中,已外出但不满半年的人。
(四)调查项目
劳动力调查项目分为按户填报的5个项目和按人填报的29个项目。
(五)调查时点
月度劳动力调查的标准时间为每月10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每月10日—14日。2017年10月份标准时间为15日零时,入户登记时间为15日—19日。
(六)抽样方法和样本量
劳动力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住房单元数多少成比例(PPS)抽样抽取村级单位,采用随机等距抽欧阳的方法在村级单位抽取住房单元或住户组,并对抽中住房单元和住户组内的所有人员进行调查。
(七)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65个大城市劳动力调查工作(简称:原大城市);负责指导原大城市区县统计局,完成村级样本单位内住户样本框的编制工作;负责完成原大城市村级样本单位内住户样本抽取工作;负责原大城市区(县)统计局人员的培训和调查业务指导;负责指导原大城市区(县)统计局做好调查员的招聘和选调工作;负责原大城市调查阶段的数据质量控制;负责原大城市调查数据的审核、上报。
各省、自治区调查总队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原65个大城市之外的地级城市(简称:新扩城市)劳动力调查工作;负责新扩城市、县调查队人员的培训和调查业务指导;负责指导新扩城市、县调查队做好调查员的招聘、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新扩城市调查阶段的数据质量控制;负责新扩城市调查数据的审核、上报。
(八)数据采集、报送和数据处理
全国劳动力调查使用手持电子终端(PDA)进行样本管理、任务分配和数据采集,并由调查员利用PDA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简称:平台)将调查数据直接报送到国家统计局。
(九)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