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统计制度
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17-6-5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2016年统计年报)

  (一)为全面了解我国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山东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的统一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调查报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各市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的创新活动及相关情况实施全面调查。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基本情况,创新活动类型、创新合作、创新阻碍因素、知识产权及相关情况,创新成效、创新政策落实及政策需求、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企业(单位)研发活动年度统计调查的部分内容将作为本制度的重要补充。

  (五)本制度的统计原则是依托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及服务业的现有调查名录、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进行统计。调查对象仅限企业法人。

  (六)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规定。各地区可根据需求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省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七)各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基层数据。其中,从联网直报平台按时上报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相关数据,按规定通过保密渠道上报非网报企业相关数据。

  (八)本制度中调查表式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