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统计年报)
(一)为了解全省科技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政府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山东省统计局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报表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年度报表。数据采集方法是对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特、一、二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实施全面调查。地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政府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实施全面调查。对农、林、牧、渔业,金融业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最近年份的调查数据进行推算。
(四)本制度由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下述分工组织调查,并按时向山东省统计局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综合资料。具体分工是:
1.山东省统计局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的科技统计工作,并负责综合汇总全社会的科技活动情况,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2.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地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政府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3.山东省教育厅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附属医院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4.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的科技活动情况调查。
(五)本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分类标准及规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分工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计需求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并在部门报表制度中列出与本制度各项指标的对应关系,以方便计算、审核并报送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指标。
(六)各有关部门按制度要求向山东省统计局报送年度数据。
(七)本制度中凡以“万元”或“人年”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