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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关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17-6-5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监测山东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整体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实施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政府部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对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鲁单位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的统计指标、统计分类、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收集、整理、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鲁单位的数据资料报送省统计局。

  (三)本报表制度中的文化综合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统计范围包括全省辖区内所有从事上述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四)本报表制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的120个行业小类内、并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标识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

  规模以上制造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中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的年度和进度数据,由各地区在国家统计局网报平台上根据单位标识结果进行基层数据过录并综合汇总。

  (五)本报表制度中各项数据资料,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鲁单位在对数据审核无误后报山东省统计局。

  (六)本报表制度所列指标按当年、当期统计口径填报,价值量指标均按当年价格计算填报。凡以“万元”、“万美元”、“万人次”、“万册”、“万张”、“万盒”、“万户”、“万公里”、“万米”、“万件”、“万卷”、“亿元”、“亿美元”“%”等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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