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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发布时间:2017-6-5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进行宏观决策提供数据,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下同)在劳动工资统计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调查对象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对象是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统计范围、内容及原则

  1.统计范围

  年报统计范围为城镇地区的全部法人单位,包括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私营法人单位。定报统计范围为辖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调查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是法人单位中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3.统计原则

  本报表制度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动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法人单位在本地区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工资应包含在法人单位中。

  (五)调查方法

  年报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城镇私营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定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本制度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请按照制度中各项具体说明和规定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将年报数据变动说明等材料报送国家统计局人口就业司。2017年4月5日前将非平台报送的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名录库和基层数据库按照规定格式加密后通过FTP报送国家统计局,其中各省一套表单位数据以国家反馈数据库为准。

  (八)报表中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九)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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