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为了解和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对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