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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统计局关于下发2020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4-20 信息来源:济宁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局,济宁高新区统计工作处,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经发局,市局各专业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统计法》,落实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作用,督导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建设,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按照省统计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和推进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凡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以全市联网直报单位为主,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部分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能源消耗企业等。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六)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时间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县(市、区)检查阶段(5、6月份)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不少于20家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于63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二)省、市统计局抽查阶段(7月份至10月份

省统计局直接抽取部分市县的企业进行检查。

市局组成3个检查组深入县(市、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三)处理总结阶段(11月份)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市统计局对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及执法案卷材料及时上报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查验数据、调阅核实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1、确定检查对象。结合山东省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相关要求,从规上单位名录库中按2%左右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确定检查人员。根据统计执法工作任务和要求,从全市统计执法骨干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被检查地区、对象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二)重点执法检查  

1、加大对拒报、迟报和指报、代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2、加大对统计数据波动异常、存在问题突出的地方、行业和部门的执法检查。 

3、加大对局机关专业科室提供的统计违法线索的执法检查。    

(三)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根据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实际,与有关联合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力量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  

、检查分工

(一)统计执法监督局: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局各专业科室:提供本专业原始检查单位数据库,配合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

(三)各县区统计局: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执法检查工作,在省、市级执法检查中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处理。检查结束后,按照上级规定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在相关平台公开检查情况。

(二)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三)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联系人:梁风菊

 话:0537-2967087

济宁市统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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