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济宁市统计普查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如下: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事证第 137080000266
号
单位名称:济宁市统计普查中心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上级提供统计普查数据资料,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普查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普查员业务培训、指导。
法定代表人:张冬青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28.8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统计局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统计普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济宁市统计普查中心的批复》(济编〔2002〕20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统计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依法普查,为国为民。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普查条例研究制定各项普查工作的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和资料的搜集、汇总、上报,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普查工作,对数据资料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统计分析。
(二)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和部门相关行政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三)全市经济社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统计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统计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济宁市统计普查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济编办〔2002〕36号)规定,本单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综合科和普查科。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3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统计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高效率做好名录库维护及年报、季报工作。名录库统计“四大工程”的基础。按照《山东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每年4次,从工商、税务、民政、编办等部门取得全市基本单位变更数据,组织市、县名录库人员更新维护全市四上、四下全部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年更新维护单位变动信息4万余条。目前,全市名录库共有单位7.9万个,其中:法人单位6.7万个,产业单位1.3万个。
二、积极申报、严格审核,做好“四上”企业审批工作。自2013年起,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从季度改为月度;审核范围扩大,申报、审核、查询、修改、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量大大增加。先后召开各县市区分管局长及业务人员会议,布置2013年月度、年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工作,对“四上”审批工作方法、流程等进行了详细、全面、具体的培训,审核过程中,我们反复的查询、订正、重置申报材料,确保材料规范、齐全,尽最大可能增加申报企业通过国家审批的机率。
三、做好企业星级管理申报、验收工作。2013年省局继续实施企业星级管理,我们按照《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和《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验收办法》,组织企业进行申报,组织县市区对申报一、二、三星的企业进行验收,市局分组到申报四、五星的企业进行验收。同时,按照省局要求完成了星级管理“回头看”工作。完成对2013年新增统计星级企业的申报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在局内、外网开通《“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专栏,宣传推广五星级企业统计工作经验。
四、全程参与第三次经济普查。参加省政府召开全省统计工作暨三经普动员会议,召开三经普筹备研讨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草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做专题汇报的材料。代拟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参与机构建立等工作。筹备召开经济普查动员会议。启动三经普宣传工作。调研、安排使用临时代码单位的清理核实工作。参与筹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邹城综合试点。参与完成内设机构组建,明确“一岗双责”分工。参与筹备召开市三经普领导小组会议。组织收听收看了全国、全省三经普电视电话会议。组织收听收看国家统计局召开的经济普查视频会。筹备召开全市经普办主任会议,贯彻省会议精神。建立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组织做好15部门名录资料的整理比对工作。精心组织三经普单位核查工作。做好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的培训及实施工作。参与组织召开单位核查程序培训会议。参与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督导工作。参与筹备市政府召开全市三经普工作调度会议。参与做好三经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相关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相关文件,形成普查工作合力。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2013年全年县级申报1378家,市级审核、申报1346家,通过省级、国家级审核1299家,市级申报通过率达到96.5%。通过国家月度、年度审批,2013年全年净增四上企业个数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33%。其中:工业净增401家,建筑业净增21家,批零净增88家,住餐净增14家,房地产净增12家,服务业净增136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由于人员少、任务重的原因,虽曾短期增加过临时人员,但没有解决力量与任务严重不匹配的问题。建议申请增加实际在岗工作人员,努力实现人员的内部、外部流动,让老同志安心,让新同志有岗位有责任;加强与省局普查中心的联系、沟通,争取省局普查中心对我市名录库及“四上”审批等工作更多的指导帮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没有业务职能未履行;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没有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经公开。
2013年资产损益情况
上年度结余6.82万元,本年度收入40.77万元,其中,财政收入40.77万元,本年度支出40.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38.5万元,本年度净资产为7.39万元,与去年相比,增加了0.57万元。
2013年实名制情况
主任:张冬青
其他人员:闫庆兰 张宝民 周静 郑瑜 刘兆科 张朋